企業改制債務承擔規則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企業改制的方式有很多,將特定企業改製為另一種類型的企業,採取合併、兼併、新設等方式進行改制。企業改制前,由於與多方企業單位擁有債權債務關係,所以在改制後,依舊面臨着債務承擔的問題。企業改制債務承擔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則的。

企業改制債務承擔規則是怎樣的?

企業改制債務承擔規則: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後的新設公司承擔。

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註銷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售出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重新註冊為新的企業法人,所購企業法人被註銷的,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應當由新註冊的企業法人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

企業吸收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併方承擔。

企業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新設合併後的企業法人承擔。

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的進行改制,改制後的企業需要承擔改制前企業所需要承擔的債務。不得以企業股東、職員已經變更而補償的債務。對於拒不承擔債務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將改制後的公司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上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