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法人是否要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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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會決議法人是否要簽字?

股東會決議法人是否要簽字

股東會議決議上不是必須要有法人代表的簽字,在股東會決議上只需要公司的公章就可以,但是有時候也會要求公司的法人簽字,這樣就有雙重保險了。《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股東如是法人,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根據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

二、臨時股東會的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併享有公司有表決權股權總數25(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

(5)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股東會議決議書上都必須要有法人代表的簽字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現在大多數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等公司的股東,因為沒有人會心甘情願的替其他公司承擔一些可能會發生的法律風險。如果股東是法人代表,簽字和蓋章都沒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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