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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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我國的市場百花齊放,百鳥爭鳴,從改革開放以來成立的公司數目不可勝數。有限責任公司是其中比重較大的類型,這其中就涉及到了股份轉讓的事情。那麼,今天小編就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為大家講解一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

股權轉讓本質屬於權利的買賣,股權交易通過合同之債的法律關係實現最終的權利轉移,即“債權行為—股權變動”的關係,股權轉讓合同就是股權轉讓的基本形式。股權轉讓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同時因為股權自身的特性還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

轉讓人與受讓人基於股權轉讓的合意達成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時,合同即能成立。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一般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但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批准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只有經過法定程序獲得批准或登記之後合同才能生效。

在國有法人股的轉讓中,因屬於國有資產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也必須報經審批機關批准和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轉讓行為屬於無效;這是法律法規對特殊股權的轉讓要求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對於一般股權轉讓合同是否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生效條件,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沒有影響。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

除了形式要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還取決於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所規定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享有優先購買權。”

可見,公司法一般並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由轉讓其股權,只是在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的,則被視為同意。

公司法“轉讓出資”的含義和“轉讓股權”應當沒有實質差異,兩者可作同一使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購買”一詞來概括受讓行為,但股權轉讓是否為沒有附帶任何義務的單純權利轉讓?我們從股東與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法律關係的分析中就可得出否定的結論,股東共同投資設立公司主要是通過《股東協議書》來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股東最大的義務是按照約定實額繳納認購出資,但並不意味履行出資義務後股東就不在承擔任何義務,股東仍負有不得損害公司利益,行使股東權利必須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等等義務。

股權轉讓必然將股權所附隨的義務一併轉移,受讓人不能單純享有權利,而義務則分離由出讓人繼續承擔。

股權轉讓後,出讓股東肯定脱離了原來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再屬於《股東協議書》的主體,受讓人將會享有相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股權的轉讓會影響到公司其它股東的利益,對外轉讓行為不能損害其他股東權利,但又這不同於合同債權債務一併轉讓的情形,其他股東沒有像債權人一樣的“絕對拒絕權”,不同意的股東必須受讓擬出讓的股權。

同時,在對外轉讓股權時,出讓人必須通知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未經事先通知而轉讓給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則會因為違背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和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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