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股東責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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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有限公司是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兩者是在各個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別,比如説公司的設立和管理結構方面,當然,股東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瞭解一下,有限公司法人股東責任包括哪些?

有限公司法人股東責任包括哪些?

一、有限公司法人股東責任包括哪些?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仍然是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律上當然適用公司法上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又確實是一種獨立形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説一人有限公司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治理結構與一般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有着顯著的區別。

修訂前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在2-50人,而在公司的經營及管理中時常出現為滿足這一公司註冊的形式要求而將有限公司開成了“夫妻店”、“父子店”或其中一名股東僅是作為“傀儡”而出現的掛名股東。就公司法將股東人數限制在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立法本意應為充分利用有限公司出資人之間的相互監督規範公司管理,最大限度的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當出現上面所述的僅以形式組成多人出資實為一人出資並實際控制公司的情形公司法並無明確規定。在此種情況下,控制股東操控公司侵犯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便無制約之法。當然同時也存在有限公司股東間轉讓出資股權致使最終一人持股的情形,而此種情形也不必然導致公司的終止或解散,或者説一旦將此種情形作為公司解散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利於資本市場的穩定性。

正是基於有限公司實質存在一個股東的情形,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創設了一人有限公司。當然一人有限公司也必然會存在股東不正當利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的規定惡意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實際情況。

二、債權人風險的法律救濟依據—股東責任的法律依據

一人有限公司的產生,使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更容易受利益的驅使而侵犯債權人的利益。新修訂的《公司法》在對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中明確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其先天性的股東單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具有的內部相互制約,因而非常容易產生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本條中賦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義務,如果股東不能有效證明這一點,則其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對公司的債務的清償義務。這實際是“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在我國《公司法》上的首次適用。

根據該項規定,應當理解為只要一人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在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即有權向該一人有限公司獨資股東主張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股東希望獲得免責,則必須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同時此規定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股東。這裏之所以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股是因為股東自證的負擔較之於債權人的證明負擔要輕的多。

公司的股東必須要進行出資的義務,如果出資不到位的話,那麼需要承擔着相應的法律風險,其次就是公司的股東不能夠濫用職權,逃避債務,損害相應的債權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侵權人風險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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