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經營者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對於網絡商户的侵權行為一般不據預見和避免的能力,故不當然為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如果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知道網絡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商户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網站經營者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是否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可以結合權利人是否發出侵權警告、侵權現象的明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是否採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應當根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對侵權警告的反應、避免侵權行為發生能力、侵權行為的概率大小等因素綜合判定。

立法機關贊同這樣的意見。草案擬定的內容是:“網站經營者明知網絡用户通過該網站實施侵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網站經營者與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認為網絡用户通過網站實施侵權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網站經營者發出要求刪除的通知書,網站經營者收到通知書後,應採取必要措施;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失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討論中,與會專家都贊同這個意見,認為這個規定應當分為兩個層次:第一,網站經營者已經明知網絡用户通過網站實施侵權行為,網站經營者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損害後果的,網站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網站經營者不知道網絡經營者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的,則受害人有權請求網站經營者刪除有侵權內容的發帖,拒不履行刪除義務的,網站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範圍是擴大部分的侵權責任。對此,有的專家認為應當規定網站經營者“明知”侵權才可以適用第一種責任,不夠妥當,而應當規定“已經知道”,其實就是發生侵權行為之後,網站經營者才知道,如果是“明知”而放任,則是共同侵權問題了。例如,確定網絡媒體的侵權責任,應當根據網絡的特點,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

多數是網民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網上發帖子;而網站提供這樣的服務,就應當對他人的人格尊嚴負責任,負有事後跟蹤審查的義務,防止出現侵害他人人格權的後果。如果網民進行中出現了侵權內容,網站有義務及時予以刪除,以保護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害。如果網站明知人肉搜索已經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或者權利人已經向網站發出警告要求刪帖,但網站仍然沒有刪帖,沒有進行處理,放任侵權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就構成侵權責任。對於那些在網友進行的人肉搜索中能夠善盡事後跟蹤審查義務,發現網頁上的侵權內容能夠及時予以刪除的網站,不構成侵權責任。

在上述關於網站經營者的侵權責任表述中,規定的“通知書”表述不當,應當為“通知”或者“請求”即可。

經營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商品、服務或者其經營場所內的安全設施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因受害者訴訟主張的不同而界定為兩種: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