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範圍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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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我國的經濟市場中和社會上都有着較為重要的作用,我國對這類公司的合法經營進行相應的保護。公司的經營範圍就是指公司相應的商品類別和品種的銷售。下面小編就公司經營範圍都有哪些法律規定,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解答。

公司經營範圍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業務活動範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這就從法律上規定了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範圍。經營範圍一經核准登記,企業就具有了在這個範圍內的權利能力,企業同時承擔不得超越範圍經營的義務,一旦超越,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核定的企業經營範圍是區分企業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一、法律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

經營範圍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説,企業的經營範圍以登記註冊機關核准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准。

二、主要內容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範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相一致。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進行修訂,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在登記後須經批准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註“(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准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後置許可經營項目,其批准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用語與原登記表述不一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企業改變類型的,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隸屬企業的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支機構經營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憑分支機構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並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分支機構經營所隸屬企業經營範圍中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經營範圍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這類企業在進行註冊前,就應詳細的書寫本公司的經營範圍和合法的服務項目,以便我國的相關部門進行相關的監督和相應的管理,對進行變更或者更改這類範圍的,應及時的到相關部門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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