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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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經營範圍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範圍有哪些

經營範圍就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這個範圍一方面體現了經營者的意願,依申請授予,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即國家通過法律上的規定、審批和登記程序上的管理加以干預。《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企業也應該如此。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企業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範圍登記申請。對《國

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範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基金業協會在《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裏明確,對私募管理人經營範圍的描述,除了“基金管理”以外,還可以使用“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體現私募基金管理特徵、及管理基金類別的相關字樣。

那麼私募管理人在設定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時,是否只能使用“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字樣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對於已經通過法律意見書的私募管理人業務範圍按照地區劃分進行了不完全統計(統計表格見文末附表),發現了有很多不同的表述,如“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項目投資”、“實業投資”等,有的還寫明瞭投資領域如“醫藥、醫療服務項目投資管理”。

因此,私募管理人在設定經營範圍時,應該儘可能使用基金業協會給的規範性表述。當需要用其它詞彙進一步體現私募管理人的業務範圍時,需要和當地工商登記部門溝通,以確保擬定的經營範圍得以順利登記,明示在營業執照上。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業協會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衝突角度出發,特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衝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尤其是不得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因此,私募管理人的經營範圍,不能包括前述內容,這是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管理人經營範圍應該具備的消極條件,也要引起重視。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範圍的具體內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填寫的經營範圍包括了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內容,凡是涉及到私募基金管理的內容都可以加入到經營範圍之內。一般情況下,企業在登記時,會盡量多地填寫它的經營範圍,但如果與私募基金的經營有衝突,那麼該項經營範圍的填寫就不會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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