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資股東收回出資的方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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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資股東收回出資的方式有什麼?

全資股東收回出資的方式有什麼?

在現有的公司法體系下,公司法股東撤資可採取兩種方式:

一為股權轉讓;二為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如果是用第二種方案操作的,那麼要注意幾個問題,一公司資產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評估,因為公司本身的報表真實性一般不高;二你們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三辦理時間上的程序性問題,公司是否還有資金足夠退給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後發生公司無錢支付的情況,這樣就兩頭損失了。

二、《公司法》有關依據

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股東撤回出資的方式目前有兩種可行性的方式,第一種是股權轉讓,第二種就是需要到工商局依法更改公司的註冊資本,肯定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有所減少的,並且需要註銷股份,這兩種辦法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股東不能夠一個人擅自處理自己的資金,甚至抽逃出資,如果這樣的話就已經涉嫌違法

在公司註冊後也是會通過發售股權來獲取一定的投資額,那麼在購買了公司股權後就會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東也是可以在後續根據自身的意願和情況將股權進行轉讓和買賣的,一般情況下股東是不可以隨意進行撤資和買賣股權,如果説要進行撤資和銷售股權時也是需要經過股東會的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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