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收回出資的方法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8.37K

一、公司法股東收回出資的方法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收回出資的方法是什麼

在現有的公司法體系下,公司法股東撤資可採取兩種方式:

一為股權轉讓;二為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如果是用第二種方案操作的,那麼要注意幾個問題,一公司資產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評估,因為公司本身的報表真實性一般不高;二你們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三辦理時間上的程序性問題,公司是否還有資金足夠退給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後發生公司無錢支付的情況,這樣就兩頭損失了。

二、有關依據:《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以,除了用股權轉讓或者因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的這兩種可操作的方法之外,股東沒有絕對自主的權利可以隨意收回出資,在公司負債過大、瀕臨倒閉的情況下,股東害怕影響到自己的利益而單方面的收回出資,這都是公司法不允許的,隨意抽逃出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