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公司法人在設立成功之後,由於經營管理的需要,會獲得奇特的商人主體所不具有的權利,但是同時也需要承擔一些義務,若公司在存續期間,經營不善,也是需要擔當相應的風險的,具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開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

開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

一、開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 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二、要取得法人資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後組織的合法性。我國公司制企業必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資格。

(2)有獨立的財產。

法人企業擁有獨立的財產,是它作為民事主體參與經濟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法人企業應具有與其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相一致的財產總額。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號,是它區別於其他法人的標誌。企業法人是一個經濟組織,組織必須有一個有序的組織機構,組織的功能才能發揮。企業法人的場所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也是企業作為民事主體的住所。企業法人必須有場所,一是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二是有利於國家對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4)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件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必須承擔民事責任;二是隻能由它自己承擔;三是有能力承擔。企業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其是否擁有獨立財產為基礎的。公司制企業由多個投資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資,依法定程序設立,所有投資主體的出資形成公司獨立的法人財產,並與投資主體的其它未投入的財產相分離,公司以它擁有的全部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具有與自然人一樣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以自己獨立的資產承擔債務責任,若公司在存續期間,資不抵債,將會導致公司倒閉等,此時公司將會進入清算程序,若公司的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顧股東只需要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承擔經濟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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