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向公司借款能否認定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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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則為合法的公司和股東的借貸關係。"合法"應當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內容、借款用途、債權債務關係合法等。如: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股東借款數額不應超過其股份數額,借款時間不宜超過1年,對於借款進行了必要的財務賬務處理,股東的借款不應當出現有損於其他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但若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宜結合股東的主管方面加以綜合權衡。若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準備在公司成立之後將公司的註冊資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後,果然實施了將註冊資本借回的行為,或者股東以借款或委託投資等名義,將註冊資本抽回,並長期在公司往來帳上掛賬而不將抽逃的資金返還公司,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股東向公司借款能否認定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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