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控制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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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融資在當今社會是一種非常普遍和常用的融資手段,企業股東通過轉讓一部分公司的股份以換取外界資金的注入,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更多的機會。但是企業中股權變動往往會牽動多方的利益。所以瞭解賣方控制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限制就顯得很有必要了。

賣方控制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限制?

一、股權轉讓協議怎樣算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原則上自合同成立之時起生效, 除非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批准或登記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時間不同於合同項下股權的變動時間。不得以股權變動尚未發生為由否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權轉讓合同僅產生賣方將股權讓渡買方的合同義務, 而非導致股權的自動、當然變動。倘若某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未尊重老股東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 則股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即使履約導致股東超過50 人, 股權轉讓合同與公司亦為有效。賣方出資存在瑕疵的, 買方股東資格也存在瑕疵, 但此種瑕疵並不必然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賣方(股東)控制股份轉讓協議的限制具體是什麼?

(一)限制規則之一: 其餘老股東的同意權與否決權

1993 年《公司法》第35 條第2 款規定了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前置程序: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 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 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 視為同意轉讓。”該法第38 條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之一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可見, 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以股東會集中決策為前提。新《公司法》第72 條第2 款還建立了出讓股東向其他股東個別發函徵求意見、以及受通知股東默示同意推定製度: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 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 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 視為同意轉讓”。

(二)限制規則之二: 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為維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的人合性, 1993年《公司法》第35 條第2 款規定了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三)老股東堅持受讓部分股權, 導致非股東放棄購買其餘股權的問題

鑑於股權比例越高, 轉讓價款越高, 控制力越強,具體可分三種情況:

(1) 如果股東乙僅願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而第三人只願受讓全部而非部分股權, 股東甲自可拒絕股東乙的請求, 將股權全部轉讓第三人。

(2) 如果股東乙僅願對部分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人也願受讓剩餘股權, 股東甲應拆分所持股權, 分別讓與股東乙與第三人。

(3) 如果股東乙願對全部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此種優先權應受尊重。

總而言之,由於股權比重變動會影響各個股東的利益分配,因此不管是出於何種理由,賣方控制股權轉讓協議總是有限制的,這也是保證企業公正公平的一種體現。賣方因某些原因急於出手,需提前知會老股東,這不僅是對合作夥伴的尊重,也事關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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