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違法管理企業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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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違法管理企業怎麼處理?

隱名股東違法管理企業怎麼處理?

可以召開股東大會解除股東身體,並起訴追究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下稱《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於已經依法出資的當事人,可以確認其享有股權。隱名股東作為實際出資人,當然享有股權毋庸置疑,但其可否依據享有的股權行使包括股東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利,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二、司法解釋

《公司法解釋三》通過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司主張顯名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隱名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不得行使顯名權。那麼隱名股東為什麼只能依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而不能依據第二十三條規定行使顯名權,這裏需要明確一個關鍵詞——“出資義務”。

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的確認股權的標準是是否出資,而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的行使顯名權的標準是是否履行出資義務,顯然“出資”與“出資義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出資是指股東將其所有的財產轉移所有權給公司,而出資義務是指股東依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等相關文件所產生的約定義務及法定義務。

隱名股東雖然因實際出資而享有股權,但其出資並非是履行出資義務,而是在履行其與名義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的義務,也即隱名股東雖然進行了“出資”卻沒有履行“出資義務”。所以隱名股東無法當然行使顯名權,只能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方能行使。

對於股東存在違法的行為,顯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在司法實踐中,股東作為公司的管理者,應當本着利於公司生產經營的原則來處理,如果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那麼是可以從法律程序上來進行處理的, 公司可以以法人身份起訴違法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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