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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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實施債權轉股權在鼓勵社會投資的同時,還應注重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為了避免債權虛構、資本虛增等問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明確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有關條件。主要包括:

1、債權應當基於雙務合同產生,《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所稱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合同,不包括贈與、借用合同等單務合同,也不包括勞動、勞務、保險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2、同一債權涉及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應當經該債權的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

3、債權人如果同時是被投資公司債務人的,應當以抵消債務後的“淨債權”出資;

4、債權人或被投資公司為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性質的單位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5、公司實施債權轉股權及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的金額須經被投資公司其他股東同意;

6、被投資公司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獲得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7、以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8、限制關聯交易。

二、債權轉為股權的限制

債權轉股權涉及公司變更登記,即增加註冊資本,不適用於公司設立。因為允許轉為出資的債權僅限於債權人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債權,在被投資公司設立之前,此類債權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主體,是不可能存在的。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的,僅適 用於外方股東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對本公司的合法現匯外債債權轉為出資。

《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暫不允許第三方債權出資。這是因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涉及到兩個關鍵問題,一是對被投資公司而言,股東的出資能否實際到位,確保公司資本充實;二是對被投資公司的債權人和交易對象而言,該項出資能否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清償公司到期債務方面是否存在障礙。如允許第三方債權作為出資,第三方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償債意願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會使公司資本充實原則難以有效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難以切實保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權是可以轉為股權的,但是也是也是有限制性的,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轉讓,特別是公司其它股東的意見,須要有一半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實施,這也是為了股東們的利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條款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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