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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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是什麼?

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是什麼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二、關於董事會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組成、任期及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長的產生及職權】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的出席及責任承擔】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經理的設立與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兼任經理】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向高管人員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高管人員的報酬披露】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由此可見,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屬於上下級關係,股東大會不僅可以選舉董事會成員,甚至還可以否決董事會的決議,改組或解散董事會。不過,一般情況下股東大會是由董事會召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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