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公司章程要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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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公司章程要載明哪些事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公司章程要載明哪些事項

依據國《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二、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

(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是指企業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是指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三、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准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這些文件包括: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審查批准機關審批

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審查批准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

(3)辦理工商登記

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稱審查批准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完全由我國公民註冊的企業,兩者只是在適用的法律依據上不同,因為我國關於中外合資企業專門制定的有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可是公司章程當中應該載明的事項,具體是要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性質不同的公司在公司章程當中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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