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司法人與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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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與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不少朋友由於不瞭解相關的法律規範,對法律條文不瞭解故而不知道什麼是公司法人與法人代表,對該如何區分兩者也是不甚明晰,故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什麼是公司法人與法人代表?

一、什麼是”法人”

法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裏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不是某一個人,不是某個章位的領導。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稱呼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為法人是錯誤的。這個錯誤又來源於法定代表人,以為法定代表人可以簡稱為法人,殊不知法人是另外一個概念。

法人是擬製的人,它必須通過自然人來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那個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在一些公司中則稱為總經理。因此,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是錯誤的,被稱作法定代表人是規範的用法,被稱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二、什麼是“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本文不對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再作進一步區別,按照常理認為兩者是一致的)。

民法通則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責的負責人。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個機關,是自然人。

三、很多人還分不清法人代表和他所代表的法人在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關係

曾經有這麼一個可笑的事,某企業法人,向某銀行申請了一張信用卡,交法人代表為企業辦理業務使用,該法人代表辦理企業事務透支2萬元。後來企業關閉時,銀行未能索回欠款。企業關閉後,銀行卻委派律師向企業原法人代表索款,理由是信用卡由法人代表使用,申辦信用卡時,也有法人代表的簽章。

這是混淆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民事責任,法人作為一個組織,只能由法人的機關來代表法人進行民事行為,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點民法通則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銀行的做法是錯誤的。無論是民營的公司還是國有的公司都是這樣。

當然,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户,則情況不一樣,因為這樣的機構不是“法人”,也就是説這些組織不象本文第二條所講的“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這些組織債務,應當以這些組織的財產和設立者的財產來償還。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人與法人代表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法定代表人所行使行為,法律後果由法人自行承擔,但是法定代表人濫用公司法人地位情形的除外。兩者在法律條文上,以及法律事務中,都存在者交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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