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能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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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經營權能不能繼承?

土地經營權能不能繼承?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户家庭,不屬於某個家庭成員。當農户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即歸於消滅,並不能作為該農户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户成員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也就是説,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户家庭,而不是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農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這裏必須區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收益。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有:

1、夫妻共有財產屬於死者配偶一方的財產以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2、人身版權不可繼承;

3、撫卹金、生活補助費(這是國家或有關單位給被繼承人家屬的物質幫助);

4、自留地、自留山、宅權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園、魚塘等;

5、被繼承人生前租賃的財產或已作贈與的財產。

二、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是什麼?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綜上所述,村民取得土地經營權後,如果在承包期限內產生收益,這部分財產可以當做個人遺產。而土地經營權並不是所有權,不可以繼承。通過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是農户家庭共同享有的經營權,不是針對某個村民。如果村民去世,其它成員並不繼續使用土地,村集體可以將經營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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