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改嫁能帶走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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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婦女改嫁能否帶走土地承包經營權?

媳婦改嫁能帶走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雙方離婚,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分割?

首先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應為物權,是對標的物直接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所以它應屬於用益物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可依法分割。其次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婚姻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雙方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法院應當依法分割。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係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據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最後從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有切實的保護來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可依法分割,女方能取得相應份額。

通過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知識,小編簡單回答了媳婦改嫁能帶走土地承包經營權嗎這個問題。現在法律規定,離婚是可以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也就是簡單的説女方離婚改嫁後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隨她帶走,她依然有權利回來耕種、轉包之前的土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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