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原因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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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轉讓股權。

股權轉讓原因怎麼寫?

經中外各投資者協商同意後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前提下,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也可以將一方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既可以轉讓部分股權,也可以轉讓全部股權,轉讓部分股權給第三方。

二、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註冊資本導致股權變更。

94年11月3日,國家工商局、外貿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外商企業在經營期間,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產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的申請。95年5月25日,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又下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有關規定和程序的通知》,規定外商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不能申請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A、現行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有下限規定,其調整後的註冊資本低於法寶資金限額的

B、外商企業有經濟糾紛,且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規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資,且已回收完畢的。

上述規定限制外商企業投資者自由調低註冊資本,除此不受限制,調高註冊資本也不受限制,上於註冊資本的調整,相應的原投資者在外商企業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則導致股權變更。

三、投資者一方經他方投資者同意將股權質押給第三方,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權。

質押的設定有利於財產的流轉,《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貢規定股權可以質押,投資方因經營需要將在外商企業的股權質押給第三方,只要經其他投資方同意是允許的,若質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債務未改行,則因質押權人實現債權而發生股權變更的。

四、外商企業投資方合併或分立,合併或分立後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資方的股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四項和《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均明確法人發生合併或分立後,其法律後果由繼受者承繼,則投資方合併或分立後股權也由繼受者承繼。

五、外商企業投資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變更股權。

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頒發《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合營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出資,視為合營企業自動解散。該《規定》第七條規定,合營一方未按合營合同或章程規定如期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新合營者的加入則是股權變更的另一種形式。97年1月21日,國家工商局企業註冊局對北京市工商局《關於合營企業單方違反<出資規定>申請轉讓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問題的請求》的答覆,再次明確因一方違反出資義務,准許外商企業的股權變更。

六、外商企業投資方破產、解散、被撤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資方的股權。此種股權變更為法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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