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設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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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的,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其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既然分公司的設立要去工商部門申請就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並提交相應才材料才可以,那分公司設立的程序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分公司設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分公司設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領取《營業執照》。

二、成立分公司需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複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在業務開展過程中難免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此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還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不過有時候總公司與分公司會相互推諉不承擔責任,所以債權人最好先收集相關證據或者請律師幫忙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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