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能擔任擬掛牌公司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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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能擔任擬掛牌公司股東嗎?

私募基金能擔任擬掛牌公司股東嗎?

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故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户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户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根據《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户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户為客户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因此,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户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範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範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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