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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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發行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嗎?

現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圍繞此條款,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規進行細化解釋。最主要是2001年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不過,該法的第二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適用本辦法”,可見私募發行並不受此限。後中國證監會又相繼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提高了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門檻,要求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且最近一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

可見,我國法律對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證券作出了較嚴格的限制性規定,私募發行如果也要求滿足這一規定,其發展勢頭無疑會大受影響。但該規定的原意主要針對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情況,所以需要對公司股票發行的間隔時間,公司連續盈利記錄、募集資金的預期收益率等作出限制性規定,以抑止上市公司無休止的圈錢慾望,保護社會公眾股東的利益。在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的情況下對公司發行新股的時間以及盈利能力作出硬性規定是沒有必要的,市場主體自會自己把握風險。

我國現行《證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並沒有要求私募發行也須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而且,中國證監會官員在相關規章的起草説明中也明確表示,對於上述增發限制條件的前提是:“鑑於……增發均是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因此……將收益率指標規定為10%且最近一年不低於10%較為適當。”也就是説,如果增發不是面向全體社會公眾,就可以不必適用上述限制條件。

修訂中的《公司法(草案)》也已放寬了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就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在實踐中,近幾年來伴隨一浪高過一浪的金融創新浪潮,私募發行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國內資本市場上,監管機構在審核時並未需要公司滿足上述條件。

通過上文的私募基金髮行流程,可以知道私募基金是由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嗎?私募基金也是公募基金裏的其中一種,並非是不合法的,只不過由於國內的私募基金管理還不太明確,且私募基金不對外公開,所以在操作上和公募基金有所不同。但是對於投資來説,有收益必定有風險,廣大投資者應該要理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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