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獨立核算怎麼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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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立核算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税人,其財務併入總公司統一核算管理,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具體根據總公司要求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獨立核算怎麼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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