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按公司章程出資糾紛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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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未按公司章程出資糾紛應如何處理?

股東未按公司章程出資糾紛應如何處理?

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遲延出資、瑕疵給付、出資不實的情況。

1、不完全履行。股東不按規定的數額足額繳納出資、未交付(未足額交付)實物或者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

2、遲延出資。也稱逾期出資,它是指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或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延遲出資可能導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逾期不辦理相關財產權轉移手續可能會產生出資不到位的法律後果。

3、出資不實。是指對非貨幣出資標的物評估不實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資的一種特殊形式。評估不實是指公司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時,評估價值明顯高於其實際價格。由於非貨幣出資在價值評估上缺乏明確性和嚴格的標準,因而成為股東出資不實的常用手段。

4、瑕疵給付。是指股東繳付的現物在品質或權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章程約定或國家規定的品質標準,不具有相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公司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處分。瑕疵給付通常發生於非貨幣出資領域,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二、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補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第19條第2款規定,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補足出資,並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對出資義務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限制股東權利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第17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清償公司債務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公司清算時繳足出資的義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1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要求繳足

對於破產企業的出資人應當出資而沒有繳納或繳納後又抽回的,管理人應向出資人追回。約定的認繳期限未到的,視為繳納期限已到,不受章程中規定的期限限制。《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在公司經濟往來中,出現糾紛不可避免,但無論何時雙方都應當按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行為,最好能積極與其協商,妥善解決,若對方拒不履行義務,可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對其提起訴訟,強制其履行義務。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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