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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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股東出資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公司的股東需要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完成出資的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公司債權人可以起訴虛假出資的股東,那麼股東出資糾紛究竟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可能很多人都有這個疑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因出資糾紛向法院起訴股東的,應該到股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特徵

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並無掛鈎,股東只是作為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並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如前文所述,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綜上所述,公司的股東需要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完成出資的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的,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公司債權人可以起訴虛假出資的股東,應該到股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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