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簽訂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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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簽訂合同嗎?

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簽訂合同嗎?

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簽訂合同,因為如果分公司有營業執照,就是肯定可以的。如果分公司是總公司直接下屬的部門無營業執照只要分公司自認和總公司的相信,合同則有效。但該合同如果侵犯了第三人的權利,則會被認為合同雙方的惡意串通而為無效。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二、分公司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任何在成立時就獲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都是可以在經營範圍內,自主的與其他公司簽署合同的,合同簽署後,若是發揮糾紛,總公司是需要承擔賠償等責任的。與分公司簽署合同的主體,是可以同時起訴分公司與總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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