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明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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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東一般都是法人,法人不同於自然人,法人是在國家法律承認的基礎上,在公司經營和管理上有着特殊的權利。很多人不知道法人具體有哪些法律規定的內容以及身份。到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明依據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明依據有哪些?

一、法人身份的證明依據

確認法人身份上以工商營業執照為依據的。

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兩種:一種是有國徽的並標註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此執照的即為企業法單位;而沒有國徽並標註為“營業執照”的則不是法人單位。另外,不屬於企業法人的社會固體或組織也是可以成為訴訟主體的。

合夥人為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加蓋合夥企業公章的該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執行事務合夥人為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加蓋合夥企業公章的該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委派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委派代表須與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中登記信息一致。

法人是格式化了的,並不是籠統意義上的一個單人的身份,而是一個組織,且合理合法,擁有一定的民事權利。法人身份證明材料也不是簡單的一份書面證明,還需要工商營業執照、自己的機構和場所證明等。法人在享有國家給予的一定權利的同時也需要執行相應的責任,遵循知法守法懂法的道理。

二、法人的定義

我國《民法》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無論是大陸法、普通法,還是教會法,其法人人格理念之根本在於:當一個組織或實體得到國王、議會、政府的許可或法律的承認因而可以以其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擁有法律利益,進行訴訟與被訴訟的自我保護,並以此與其成員或任何第三人相區別時,即可稱該主體為法人,亦可認為該法人擁有法律上可以獨立存在的、與其成員或任何第三人不同的人格。至於某一組織或實體的成員對該組織或實體是否承擔有限責任,不是用來衡量該組織或實體是否是法人的標準。有限責任制度產生、發展及其與法人人格的結合則表明:有限責任制度只是為滿足投資者減少投資風險、平衡投資者與其他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從而鼓勵潛在投資者積極投資的一種制度,它的產生和發展與法人人格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有着迥然不同的原因。至於有限責任制度與法人人格制度的結合,僅發生在上市公司(企業)領域中。從最初的目的來看,這種結合僅是為滿足上市公司籌集資本的需要而已。當然,有限責任制度與法人制度結合以後所衍生出的其他功能,則是後話。在非上市公司(企業)領域中,特別是在諸多公法人領域中,由於不存在通過減少風險鼓勵投資的動機,法人人格制度與有限責任制度也就無結合之必要了。

綜上所述,法人是一個組織,擁有一定的民事權利並且承擔一定的責任。法人的身份依據來源於擁有自己的工商營業執照、自己的機構和場所證明 ,這樣才是合法的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明依據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詳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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