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發起人責任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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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的設立之初,會有相應的發起人簽署成立公司的相關文件。其中對於發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那麼,您知道公司法發起人責任具體包括哪些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的主要責任應當包括對相關事宜的賠償、償還某些利息等相關責任。

公司法發起人責任具體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中發起人責任

《公司法》對發起人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84條、91條、97條以及228條中。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賠償責任。《公司法》第97條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11、117、118以及119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發起人。同時,發起人在設立過程中對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不應以過失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損害的同更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返還所募資金並附加利息。根據《公司法》第84、91及97條的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利息的責任,主要發生在以下四種情況:

(1)發起人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遞交募股申請。如果該申請在獲批准後又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撤消批准。在此情況下,如果尚未開始募集股份,應當停止;已經募集的,發起人應當返還,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招股説明書必須載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時發起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説明。因此,在超過募股説明書中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認股人要求返還股款並加算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發起人應當返還所募股款並加算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以後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資。發起人應當在30日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如果發起人不按期召開創立大會,認股人也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其所繳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利息。

(4)如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致直接影響公司之設立,創立大會決定不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應返還各認股人交納之股款,但此時可不加付同期銀行利息。

二、什麼是發起人

發起人是發起組織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創辦人。發起人是籌備公司設立的人,但並非所有的籌備人都是發起人。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的章程上簽名才能被確認。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成為發起人。對發起人的資格,各國法律一般均有明確的規定。在英美公司法中,公司發起人被描述為一個從事按特定計劃組織公司,並使其進行活動和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達到其目的的人。廣義地説,發起人包括創立公司、協助公司獲得資本、工具及營業權,從而得以實現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以及促使公司正式營業的人。他們的工作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經開始,比如尋找獲利機會,制定公司發展計劃,直至公司成立,足以吸引外界對公司投資,並使這個新興企業具有商業上的生存能力。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發起人是對工業及其他企業尋找有利採取或足以獲利潤投資的機會,並使他們對此計劃發生興趣,從而組織公司和使這個公司正式營業的人。各國對公司發起人的人數有不同的規定:英國、法國、日本規定公司發起人必須7人以上,德國規定為5人,美國各州公司法規定不同,大體為2—14人。

綜上所述,公司法發起人責任的主要內容上文已經詳細説明。在公司法的規定中,發起人在公司事務中是具有非常大的作用的,在相關公司活動中具有一定的責任的。同時公司發起人並不是單單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各個國家的發起人都有一定人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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