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暫停上市的原因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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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的債務來説,在進行上市的時候,是有很多的條件的限制的,但是,這還不是全部的限制條件,如果在中間出現一些情況,出現一定的意外,是需要暫停上市的。那麼,公司債券暫停上市的原因包括哪些呢?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公司債券暫停上市的原因包括哪些?

一、公司債券暫停上市的原因包括哪些?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公司債上市規則》第6.3條明確了債券暫停上市的標準:

(1)發行人有重大違法行為;

(2)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債券上市條件;

(3)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准或者批准的用途使用或未按規定程序變更資金用途;

(4)未按照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發行人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二、公司債券暫停上市後還能繼續交易嗎?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如發行人有暫停上市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債券停牌,並在十五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暫停其上市交易。如債券被暫停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暫停上市公告》,債券自公告披露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復牌並繼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後暫停上市,之後債券既無法在競價系統進行交易,也無法在協議平台進行交易。

在債券暫停上市期間,債券利息和本金兑付工作仍應當按照原募集説明書等相關公告約定的時間及方式進行,債券相關當事人仍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券相關職責和義務。

三、公司債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恢復上市?

《公司債上市規則》第6.4條規定,債券暫停上市後,第6.3條所列情形消除的,發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深交所在收到申請後十五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恢復該債券上市交易。

對於發行人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導致其債券被暫停上市的,若暫停上市後首個經審計年度報告顯示盈利的,發行人可以在暫停上市後首個經審計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提出恢復債券上市的書面申請;發行人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之外的情形導致其債券被暫停上市的,在深交所規定的期限內該等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情形消除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綜上所述,公司債券暫停上市的原因還是比較多的,我們在進行判斷的時候,需要考慮是否存在未按照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以及發行人最近二年連續虧損的情況。另外,我們在進行暫停上市之後,如果是自身調整好了,可以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來要求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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