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承包經營權屬於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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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承包經營權屬於遺產嗎

一般承包經營權屬於遺產嗎

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户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因此,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依繼承法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的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的繼承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但承包地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為自然人的,其繼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民法典》《物權法》、《繼承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佈替換。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

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户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户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

農民是依靠着種地來生存的,農民的土地也是進行承包的,有些農民朋友承包之後,不想在種地了,會讓自己手上的承包權轉租給別人,這個是可以的。在轉租的時候,大家一定要簽訂轉租協議,這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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