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限合夥屬法人團體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一、關於有限合夥屬法人團體嗎?

關於有限合夥屬法人團體嗎

有限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二款“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不是法人,有限合夥企業當然也不是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特徵有:

1、法人是社會組織。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3、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社會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所擁有的獨立財產和經費是指依法歸法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歸它自己獨立經營管理的財產。

二、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方式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2、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4、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三、有限合夥人的主要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8、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真正想要依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可以説還需要進一步的去了解有限合夥企業的法律制度和法人團體方面的規定。在合夥企業當中每一位合夥人都需要對企業的所作所為承擔必要的責任。事實上,針對不同的企業性質,國家都制定的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來進行監督,但大體上都和我國公司法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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