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事務的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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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事務的處理嗎

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事務的處理嗎

1、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因為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僅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卻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管理權力便受到相應的限制。因此,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其不能參與執行合夥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2、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企業事務但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事務的執行交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執行,但這並不意味這有限合夥人就完全無法參與合夥企業事務了。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屬於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夥人退夥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若是合夥企業中有有限合夥人的話,則此時一般是屬於有限合夥企業,而並非是普通合夥企業,畢竟在普通合夥企業中所有的合夥人都是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作為有限合夥人,往往不能參與合夥事務的的處理,但是就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其實現在看來也未嘗不是在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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