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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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損耗而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去的那部分價值,也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使用固定資產而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的固定資產耗費。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淨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税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只有把握固定資產計提舊的因素,才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納税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 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 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 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 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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