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少數服從多數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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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面臨重大事項變更的時候,比如增加、減少註冊資金,公司合併、分立,需要經過股東會議討論通過才行。按照公司法規定,討論這些議題的時候,必須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同意,這也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這些那麼,公司法少數服從多數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公司法少數服從多數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司法少數服從多數的條件是什麼?

資本多數決是指在股東大會上或者股東會上,股東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對公司重大事項行使表決權,經代表多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根據各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的大小與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資比例大小成正比,股東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資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決權就越大。

1、須有代表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現代民主表決機制的內在藴涵之一是實行多數原則,具體到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由持有股份多數的股東代表全體股東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如果只有少數股東出席,或儘管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甚重,但其所代表的股份卻在全部股本中佔有分量甚少,那決策絕不是合法合理的。正常的機制應當是,多數股東代表出席,而且其所代表的股份額佔股本總額的多數,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須有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股東的多數通過。在前一條件的基礎上,與會代表代表廣大股東行使表決權,行使的方式是: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但是,股份公司的大政方針並不是由一兩個大股東隨意轄制的,而且,很少有幾個股東就能代表股份總額多數的情況,因此,公司事務決策的民主性還要求每項重大事務必須由與會有表決權的股東代表的多數通過,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少數服從多數的弊端是什麼?

資本多數決原則是公司法中一項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我們在承認其存在合理性和積極作用的同時,同樣應該看到其弊端。而要找到其與中小股東的保護之間的協調,這些弊端就是突破口。對這些弊端的糾正和填補就是我們所要尋求的解決途徑,以實現兩者之間的協調。這些弊端歸納起來表現為下幾個方面:

1、資本多數決削弱了少數股股東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力,進而引發了股東(大)會的形式化。這是因為,由於實行資本多數決,多數股股東的意志總是處於支配地位,當少數股股東的意志與多數股股東的意志一致時,則被多數股股東的意志所吸收;而當少數股股東的意志與多數股股東的意志不一致時,則被多數股股東的意志所征服。

2、資本多數決存在被濫用的危險。所謂濫用資本多數決是指多數股股東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以資本多數決為手段而實施的旨在損害公司利益和少數股股東利益的行為。

綜上所述,作為公司的股東,具有表決權。公司法少數服從多數的條件持有股份的股東出席,其股份佔公司股份總額的半數以上,並且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這項制度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制度之一,當然,也是存在一些弊端的,有可能導致股東聯合起來,侵害中小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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