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以上本數是否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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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在很多重要場合下的數據必須要高度精確才符合公平公正的,經營公司的時候的股東投票的表決權問題就是這樣的,因為很多重要決策的表決都是包括類似股東達到了2/3以上的同意等這樣的規定,因此很多時候人們較真的一個問題就是公司法以上本數是否包括本數?

公司法以上本數是否包括本數

一、公司法以上本數是否包括本數?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公司法》屬於民商法的一部分,這在法學上沒有爭議,《公司法》對“以上”等用語的含義沒有做特別的解釋性規定,《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就應該包括本數。

如:“二分之一以上”即應理解為不小於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和大於二分之一均屬於“二分之一以上”。

二、《公司法股東職權表決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要是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對以上這個詞彙的理解的話,以上實際上是包括本數的,比如規定的是2/3以上,那正好表決權達到了2/3也視為通過,個人認為公司法在這一點還是需要進行明確的説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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