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一般納税人認定有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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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點實施前的銷售額超過標準也應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營改增後一般納税人認定有什麼變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規定,營改增試點實施前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税行為)的年應税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應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手續。

試點納税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税行為營業額合計÷(1+3%)

舉例:某建築企業於2016年1月成立,截至2016年4月30日,累計銷售建築服務營業額為500萬元,根據公式,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税行為營業額合計÷(1+3%)=500÷(1+3%)=485.44(萬元),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暫不需要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手續。

二、應税銷售額標準均按差額徵收前的金額計算。

公告規定,按照現行營業税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税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後,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應税行為有扣除項目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因此,無論是試點實施前,還是實施後,差額徵收營業税的營業額,與差額徵收增值税的銷售額,均按照差額徵收前的金額確定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

三、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

公告規定,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税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營業額,不計入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

試點實施後,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

四、試點實施前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税人的,不需重新認定。

公告規定,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併兼有應税行為的試點納税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税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比如,營改增前某貿易公司為一般納税人,營改增後取得的佣金收入,應按照一般納税人6%税率計徵增值税,即使其金額未達到銷售服務500萬元的年應税銷售額標準。

五、未達到標準也可申請一般納税人身份。

公告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税行為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國税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

比如,某建築企業,試點實施前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的標準,但接受服務方要求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如果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該建築企業也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税人。

六、一般納税人銷售額標準分項目計算。

公告規定,試點納税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税行為的,應税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税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標準。

舉例:某貿易公司,銷售貨物年應税銷售額為40萬元,提供代理服務收入為200萬元,根據增值税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小規模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標準為50萬元,其他納税人標準為80萬元。該貿易公司雖然總銷售額超過了80萬元的標準,但其銷售貨物年銷售額未超過80萬元,應税行為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標準,因此可暫不需要向税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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