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行使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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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知情權行使方式有幾種

股東知情權行使方式有幾種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方式規定較為簡略,僅僅規定了查閲、複製兩種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又增加了“摘抄”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明確規定知情權的行使主體是股東,股東委託的其他人不是股東,無權行使知情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擬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應當判決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與公司協商確定的其他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文件材料供股東查閲或者複製。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查閲、複製公司文件材料。”可以説特別明確了股東聘請第三方機構代為行使查閲權的權利。

二、股東知情權的相關規定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

“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公司運作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決議與記錄行使知情權是有區別的。儘管《公司法》第33條僅規定股東可以查閲、複製“股東會會議記錄”,未規定股東可以查閲、複製“股東會會議決議”,但從解釋上,應該認為股東可以查閲、複製股東會會議決議。理由在於:其一,股東會是股東發表意見,行使“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股東權利主要甚至唯一的場所,因此,法律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必須提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除非股東對股東會決議內容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公司法》第37條第2款、第41條),因此,法律已經充分保障了股東參加股東會的權利。

《公司法》中雖然賦予了股東知情權,但是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限制股東濫用知情權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法》還對知情權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比如,對於諸如會計賬簿等公司文件,沒有賦予股東複製權。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僅享有對相關文件的查閲權,卻沒有複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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