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幾種?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幾種?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1、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土地使用權是永久性的嗎

土地使用權不是永久性的。

由於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買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佔的土地使用權 (支付的房價實際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權能用多長時間就關係到購買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按不同的用途規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住宅用地的產權人可以對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權;對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讓期限的用地)僅僅規定了“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將來制訂的法律如何規定非住宅用地的續期問題還是個未知數,但根據物權法可得出的結論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後很可能不會像住宅用地那樣無條件自動續期。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權並不是永久使用的。因為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是歸國家所有的。對於買房的人來説只是獲取了房屋或者是所佔地的使用權。而且用地的類別不同使用的年限也不同。最少的是娛樂用地四十年。居住用地是最長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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