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執行董事必須是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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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執行董事必須是法人嗎?

這個執行董事必須是法人嗎?

不一定,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因此,如果公司設立執行董事,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由該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二、擴展資料

法人:即法律上擬製的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的一個概念,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最常見的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這與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和執行董事不一定是同一個人,即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兩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獨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職務。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不一定的,這個執行董事對於這個公司來説的話,是可以擔任這個法人代表的。在開立公司的過程中,是可以在這個公司的章程中規定他就是這個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如果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這個執行董事的話,在法律上也是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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