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法人董事監事必須要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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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法人機構,註冊時需要相關自然人承擔相應的義務、風險和法律責任,並且進行公司的日常事務和業務拓展,也就是説組織內部職權的設定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發展,而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監事是企業的核心,那麼註冊公司法人董事監事必須要選擇嗎? 下面小編簡單説説。

註冊公司法人董事監事必須要選擇嗎?

一、公司一定要設監事嗎?

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該設立符合法定要求的組織機構,而法律規定了有限公司應該設不少於三人的監事會,如果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也要設一至兩名監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法定代表人是註冊公司必須的嗎?

法定代表人是必須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一)法定代表人是建立法人制度的內在要求。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其本身不具有自然狀態上的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只有通過自然人才能得以體現和實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為最終由法人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鑑於此,客觀上就要求在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建立一種法律制度,以協調解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實現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決了法人的意志如何通過自然人實施的問題。

(二)法定代表人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需要。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不僅 能夠對外代表商事主體行使職權,而且也是商事主體內部的最高行政首長,全面負責商事主體的經營管理,同時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 商事主體,對內是最高行政首長,有利於理清責任,實現權責統一。

(三)法定代表人是維護投資者利益,貫徹投資者意志的重要保障。現代商事主體制度要求,投資者一般不直接參與商事主體的經營管理,而應當通過選派管理人員,將投資者的意志在商事主體中貫徹執行,即使作為公司權力機構的股東會的決議,也要通過法定代表人所領導的公司管理機構予以執行。同時,法定代表人因直接掌管着商事主體,如果不履行忠實義務,往往會給投資者造成較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維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註冊公司董事必須要選擇嗎?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必須設立。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執行董事即為法定代表人,可是股東之一,也可以不是股東擔當,經理一般由法人來承擔,也可以任意股東承擔。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執行董事代表的是一種管理機構,雖然他只有一個人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是一種職務,主要是為了與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相區別。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可以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中,執行董事為董事長。

綜上所述,註冊公司法人董事監事必須要選擇嗎? 這是肯定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作為公司運營的主要負責人,自然是必須的,監事起到監督職能,也是公司法要求必須設立的。而這三者的數量可以根據所註冊公司的規模來確定。其中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但監事不能與其他兩者定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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