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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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定是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先進農業科技推廣,增強農民市場競爭力。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切活動都與農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每一位農民都有權利要求參與民主決策,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利,作為合作社的組織機構人員,更應該以身作則,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合作社工作的管理,推動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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