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有關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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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關於債權債務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有關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有關質量 、期限 、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價格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 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 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一條 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 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以上是小編摘錄的《民法通則》關於債權債務的一些法律條文,其中對債的概念,債務擔保的方式及債權債務轉移的條件作出了規範性説明。債權債務關係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面對的法律關係,掌握些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有助於減少債務糾紛,實現債權。其實,有關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很多,這裏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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