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唯一的人身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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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唯一的人身權有哪些?

法人唯一的人身權有哪些?

法人唯一的人身權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法人人身權較自然人少,凡是有自然人屬性的權利,法人都不能享有,比如生命權、身體權,法人無生命無身體,所以沒這些權利。與自然人屬性無關的法人可以享有,比如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人身權一般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可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

二、侵犯人身權利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行政拘留確認為一種處罰形式。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責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權利或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即可以針對財產,也可以施加於人身;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強制治療和強制戒毒、勞動教養、強制傳喚、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它的表現有兩種情形:

(1)無權限。指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機關實施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2)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條件關押。指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條件之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二)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1、暴力行為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採取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履行職責的權限,也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採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隊人員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須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條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時間、種類以及如何使用,必須與被管理對象的行為程度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經過一定的批准程序時,則必須履行批准程序。

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概括式規定,是指國家賠償法第3條列舉規定的情況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人身權就是屬於自己個人的權利,但對於法人來説一般所享受到的人身權與自然人不一樣,一般只會存在有名稱權以及名譽權等,只要此權利一旦被他人進行傷害,那麼就可以直接走司法的程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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