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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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區別有哪些

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區別有哪些

1、內容的不同,人格權單指他人侵害了民事主體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榮譽權等等,是作為民事主體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身份權則指他人侵犯了民事主體的親權、配偶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中的人身權,身為民事主體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

2、權利性質不同,人格權先於身份權,它作為一種自權利,行使時無需他人協助、無需協商,故也不允許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干涉,是身為人類生存的最基本的權利,是身為人的獨立性和尊嚴受法律的保護,而身份權則只能是人格權的派生權利,它注重的是自然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關係值得法律的保護,而在法律保護之前,需要自然人努力獲取與他人的關係。

3、訴訟時效不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時,訴訟時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傷害起一年,而其它的人格權和身份權的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

二、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與姓名受同等保護。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3、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保護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譽。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禁止用詆譭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權的範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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