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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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嗎?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嗎?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中原告不一定必然承擔舉證責任,因為根據公司人格否認的特殊性,建議採用“折中的舉證責任”規則或稱“限制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採取先由原告承擔初步舉證責任,等符合初步舉證責任的要求後,再將舉證責任移轉給被告的做法,具體來説:

首先,應當由原告舉出蓋然性的證據,證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以及由此產生了損害的結果。如首先證明公司有資本顯著不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等濫用公司人格的外部表象、公司運營過程中存在明顯瑕疵以及自己的損害事實等。原告的舉證應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並使法官相信被告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較大可能。

其次,由被告證明其不存在濫用權利的行為,即證明自己與被控制公司的關係的正當,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無虛假出資,公司人事、財務、業務完全獨立,公司賬目真實、完整,公司的經營狀況正常等情況,從而抗辯原告的訴訟主張。如果被告的舉證內容不能排除其存在人格濫用的可能,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二、公司法人的職責有哪些?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在處理公司的案件時,原告不一定要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公司人格否認具有特殊性,因此要採取折中的舉證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侵犯公司債權人以及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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