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原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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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原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嗎

刑事訴訟原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嗎?

在刑事訴訟中,訴訟要原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一般是如下:第一,在公訴案件中,是由公訴人承擔相應的舉證的責任,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所以被告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第二,在自訴案件中,一般是由原告方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是基於“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一個體現。負有舉證責任的人不舉證要承擔敗訴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二、我國不同訴訟主體承擔的相應舉證責任

1.偵查機關的舉證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監獄保衞部門和自偵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在對相應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同時,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依法行使公訴權,代表國家對犯罪進行追訴。根據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人民檢察院承擔舉證責任。

3.被告人的舉證責任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和反對自證其罪原則,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舉證責任,從世界各國在證明責任分配上的立法與實踐來看,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是一項基本原則,但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被告人要對特定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4.自訴人的舉證責任

在我國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作為控方執行着控訴職能,理所應當要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和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原則。具體使用原則也要看具體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才能決定由誰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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