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情況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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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很多時候我們都知道在這項法律內容中規定了如果在進行企業的重大的決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投票表決的,一般的是進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的,所以就有規定了三分之二的概念,那麼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情況有什麼?

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情況有什麼?

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情況有什麼?

1、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4、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表決權按股東出資比例折算。理論上你説的情況是可能的。小股東唯一能保護自己的,是股東會決議違法或者股東會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章程的,小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情況有什麼?一般的有上面的幾種情況,最重要的就是四種普遍的情況,就是在很多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選舉股東的時候需要通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才能夠通過,在進行企業的合併以及分立或者是解散等情況的時候也是需要通過表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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