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三分之二本數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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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我國針對公司方面的具體法律文件,裏面詳細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明確了股東權利等。我國公司法中有很多數據,比如七日、三分之二等。其中三分之二主要體現在股東表決方面,那麼,公司法三分之二本數是什麼情況?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公司法三分之二本數是什麼情況?

一、公司法三分之二本數是什麼情況?

1、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股東表決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在資合性的現代公司,股東依出資額享有權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而非現代人合性的民主社會中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

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基本原則。如《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30條又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換言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這裏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同樣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三分之二本數方面的規定,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註冊資本的,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如果公司分立、合併,上市公司在一年內內出售重大資產,也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批准通過。這是關於股東表決權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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