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要包括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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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要包括哪些條款?

非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要包括哪些條款

對於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一般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1、鑑於條款。

一般用來描述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資格、股權轉讓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標的。

2、目標公司介紹。

目標公司介紹包括當前股東名稱、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地等。

3、出讓方情況。

出讓方持股數量、所佔比例,轉讓決議和授權決定,轉讓的股份和權益內容。

4、受讓方情況。

受讓方的主體適格,受讓股份的決議和授權決定真實、合法,無行業限制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5、雙方的權利義務

轉讓協議必須明確目標公司依法設立、合法存續、股權結構、股份出讓方持股、轉讓意願、其他股東意願、是否放棄有限購買權、轉讓價款支付、工商登記變更以及相互交接協作等內容。

6、股東會決議情況。

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轉讓方股東征求其他股東意見事實,其他股東對於出讓方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表現。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權轉讓並不都需要股東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實踐中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通常都會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就股權轉讓事宜及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通知和確認,進而進行相關的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因此可能會存在雙方自行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的情況。當然,為了後續修改股東名冊或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宜,各方還是會通過召開股東會等各種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

7、特別約定的附加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可以附條件,但所附條件必須具體並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

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註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4、明晰股權結構。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閲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瞭解。

5、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3)企業的納税情況調查。

6、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儘量瞭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7、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1)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2)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應當要求受讓方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書面股權轉讓協議是整個股權轉讓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步驟,以上都是股權轉讓協議,應該包含的一些最基本的條款了,在附加條款這一方面就是根據雙方股權轉讓的一些實際情況,肯定不同的股權轉讓協議當中的內容約定差別都非常的大,對書面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還是要引起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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